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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多名学生索要130余元获刑一年八个月

2018-11-29 12:15  阳光报

阳光网-阳光报(记者 熊玺/文 梁萌/图)今年19岁的马某,在西安市东郊向中学生索要现金,4次一共索要130余元。法院认为,这种校园暴力不仅破坏教学秩序,干扰学生学习生活,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有向黑恶势力演变的趋势。昨日上午,西安中院公开宣判此案。

受害人均系中学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8日7时许,马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刘某、张某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四厂十字附近,强行索要东城一中学生靳某、李某现金共20余元。2017年10月20日17时许,马某伙同刘某、张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东城一中学校门口,强行索要东城一中学生魏某现金共计80元。2017年10月23日12时许,马某伙同刘某、张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东城一中学校附近,强行索要东城一中学生魏某现金共计20元。2017年10月24日,马某伙同刘某、张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四厂十字附近,强行索要东城一中学生张某某、魏某现金共计10元。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伙同他人多次在西安市灞桥区东城一中附近,强行索要多名中学生财物,破坏学校及周边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主动、积极向被害学生索要财物,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惟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

自首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马某提出上诉。马某认为,他没有组织策划,仅是参与者,也没有使用蓝色折叠刀,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马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对于马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西安中院认为,马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胁迫手段,强拿硬要多名中学生财物,破坏学校及周边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同案张某、刘某、王某的供述,马某虽不是最初犯意提议者,但在强行索要多名中学生钱财过程中,持蓝色或黑色匕首进行威胁,又因其恶名在外,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完成犯罪行为,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伙同他人多次在西安市灞桥区东城一中附近,强行索要多名中学生财物,破坏学校及周边公共场所秩序,犯罪情节恶劣,人身及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缓刑条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另外,马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与犯罪有关的刀具,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西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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