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雪妮)27日,《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相邻管辖等作出规定,并拟定执法人员执法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扣押物品。
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扣押物品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使用、截留、损毁、擅自处分扣押的物品,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或者违法实行检查措施和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经培训合格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罚没收入应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听证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管辖区域相邻可约定共同管辖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管辖区域相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先发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查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