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该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取水地。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禁止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擅自改变、破坏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确需通过的,应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掩埋动物尸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三)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四)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五)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六)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七)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西安日报记者 拓玲 西安晚报记者 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