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一个月紧张的调查取证,终于进入了诉讼阶段。开庭审理时,汽修行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者孙亚明称,2013年3月,他以57000元的价格将汽修行转让给罗强,双方约定因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罗强负责。罗强的代理人对孙亚明的辩称表示认可,但不认可其与受伤者史军系雇佣关系。对于这一新情况,代理人牛军在庭下又开展了新一轮调查取证工作。的确,孙亚明与罗强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孙亚明于2013年3月6日将汽修行转让给罗强使用,罗强支付57000元,并约定协议后该店铺的营业执照由罗强办理,经营范围为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但实际转让后,罗强仍沿用以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罗强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应由实际控制人罗强负责,孙亚明承担连带责任。
在随后的庭审中,面对新的证据,孙亚明和罗强的代理人哑口无言。史军的代理人牛军依法据理力争,最终,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史军1029459.24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本案属于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到被告的汽修行学习修车技术,虽不支付报酬,但已形成事实的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在执行被告罗强的指示工作时发生人身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亚明虽转让经营实体,但未改变工商登记的法定义务,应与罗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原告系未成年人,在脱离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外出务工学习修车技术,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监护人在本案中理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本案相应责任20%,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