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一大早,西安市一无证渣土车,未审批运行路线,依然上路行驶营运,在交警长安大队辖区雁引路与汇通路丁字口发生了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市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西安交警长安大队积极调查处理,目前该案件已进入相关司法程序,并已对肇事车驾驶人、肇事车所有人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2017年10月1日06时40分许,赵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汇通路丁字路口时,适逢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上乘坐:霍某东、何某、王某涵、霍某瑶)沿雁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霍某东当场死亡,何某、王某涵、霍某瑶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何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7年10月2日,经交警长安大队积极调查,肇事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交警长安大队刑事拘留。
10月25日,交警长安大队对此次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肇事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赵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其余人员均无责任。
交警长安大队从“人、车、路、管、环境”等方面深入调查,发现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王某锦(男,30岁,西安市碑林区人),负责该车日常管理。
通过调查证明,王某锦在肇事重型自卸货车无渣土车备案证,未审批运行路线的情况下,依然指使司机赵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营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17年12月16日,王某锦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依法刑事拘留。(刘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