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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倾倒危险废物雇主雇员同获刑

2017-06-06 14:47  法制日报

本报石家庄6月5日电 记者周宵鹏今天,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环境污染案例,提示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经营,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劳动者谨慎择业,远离破坏环境的违法企业。其中一起案例中,受工厂主雇佣的被告人靳某某违规倾倒危险废物,虽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但仍因犯污染环境罪与工厂主一起获刑。

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承租张某某家的地用来堆放废物垃圾,其间被告人张某雇佣被告人靳某某等人驾驶其自卸货车,将制革区各个加工厂在生产中产生部分蓝皮丝以及其他垃圾倾倒在张某以及其承租的张某某家的承包地里。其中,2015年底被告人靳某某受张某的指使,将蓝皮丝倾倒在一处垃圾点两车,每车大约5吨,后张某派他人将蓝皮丝拉走;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靳某某受张某指使,将蓝皮丝倾倒在张某某家的承包地两车共计5吨。

2016年5月,张某承租的张某某家的耕地到期,张某某发现耕地上有大量的蓝皮丝和制革下加料等垃圾后报案。案发后,石家庄辛集市制革区管委会委托辛集市赢丰公司对张某、张某某家承包地倾倒的蓝皮丝进行清理,共计299.12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蓝皮丝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1中的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

辛集市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自己并雇佣他人非法倾倒蓝皮丝,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系被告人张某指使,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靳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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