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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受贿逾2332万元 一审获刑14年

2017-06-01 19: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6月1日电 (蔡敏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日公开宣判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对宋林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6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 罗伟雄 摄

6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 罗伟雄 摄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宋林利用担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领取华润创业有限公司认股权、在下属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974.075万元。

2005年至2012年,宋林利用担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合作、投资入股、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2332.3489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宋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贪污、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贪污所得财物返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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