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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条例8月1日实施 一日游构成犯罪将被追责

2017-05-26 17:16  北京晚报

(记者张楠)对“一日游”的打击实效再提高。今后,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甩团、甩客等行为,构成犯罪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旅游条例》,条例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记者在条例表决稿中发现,存在7类非法“一日游”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7类非法行为涉及擅自散发“一日游”小广告;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擅自变更行程或甩团、甩客;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等。

对于景区扩音喇叭的噪音扰民问题,表决稿提出,景区允许使用扩音设备的,应当划定使用区域和时间。明确扩音设备的使用要求,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

“招手停车”、“沿途揽客”被明令禁止。针对现实中存在着驾驶人员违反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在运行途中揽客的情况,表决稿中增加了“不得承运电子行程单以外的旅游者”的内容。根据条例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的电子行程单应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名称、导游姓名及联系电话,旅游客运车辆牌号、驾驶员姓名,景区名称及游览时间,就餐点、购物店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等内容。

表决稿中还增加了景区应当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内容。规定景区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以及符合环境卫生、通讯、安全保障、无障碍等要求的配套服务设施。

此外,条例表决稿要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旅游公共信息、标识、介绍和服务设施等提供翻译规范,并进行规范性评估。而旅游经营者则应当按照旅游翻译规范,为旅游者提供外文服务。J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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