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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击职业黑粉要及时出手

2017-05-23 10:19  工人日报

冯海宁

打击职业黑粉,被侵权人要善于取证、勇于维权;网络监管部门要主动净化网络环境;而司法机关则要从严惩治违法行为。此外,网络平台也要承担起相应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红文化的不断发展,黑粉这一群体日渐被大家所熟悉,甚至还出现了专门以此盈利的团队。这些人被称为职业黑粉,其中一些会拉一些下线,接单后先由粉头编好文案,再通过微信群分发到各个下线手中,双方根据工作量按日结算工资。(见5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几年前,网络水军曾受到舆论集中“炮轰”,近两年出现的职业黑粉,则更加恶劣。最初,职业黑粉被娱乐圈明星和经纪公司所利用,或“黑”竞争对手,或通过玩“自黑”来自我炒作。如今,职业黑粉又扩大到网红等泛娱乐圈,且已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成了一群以损害网络环境、侵害他人权益来获利的无底线的“网络害虫”。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环境是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黑粉出口不逊靠“黑”他人来赚钱,对网络环境是种极大“污染”,甚至影响社会风气。若是通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等恶劣手段来获利,势必会损害他人名誉权。这既需要被“黑”者主动维权,也需要有关方面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主动出击。

职业黑粉之所以存在并不断壮大,首先因其混杂于网民中难于甄别——娱乐明星和网络主播都属于公众人物,网民对公众人物具有发表看法、进行批评的权利,职业黑粉恰恰利用了这一权利;其次是不健康的娱乐文化、网络环境,给了职业黑粉滋生、成长的土壤。职业黑粉目前主要出现在娱乐圈,恰恰说明娱乐圈对这种“黑”人服务有很大需求。另外,虽然打击网络谣言一直在行动,但针对职业黑粉似乎还没有相应措施,亟待有关方面出手治理。

其实,针对职业黑粉的非法“黑”人行为,现有的“法律武器”不少,既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也可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职业黑粉的雇佣者、组织者,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来追责。眼下要想不让这些“武器”生锈,被侵权人要善于取证、勇于维权;网络监管部门要主动净化网络环境;而司法机关则要从严惩治违法行为。此外,网络平台也要承担起相应责任,在建立完善对用户不当言论的投诉机制外,还要主动出击,形成针对职业黑粉的全面防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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