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秦峰 通讯员 赵慧慧 实习生 魏来)胡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近日,富县检察院对胡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3年6月23日,胡某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途中将在路边行走的张某撞倒,致其受伤。2014年9月21日富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向张某再行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合计28361.67 元,判决己于2014年11月28 日生效。2015年1月6日受害人家属向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富县人民法院委托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但胡某外出打工多年,下落不明。2016年10月13日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前往甘肃宁县寻找胡某执行判决,仍未见其人。
经调查得知,胡某在甘肃省西峰区一小区看管车库,每月管吃管住,年收入两万元左右。妻子张某在一服装超市打工,月收入1800元。但从法院判决生效至公安机关立案前,胡某分文未履行判决所述的金钱给付义务,且更换电话号码,躲避不见受害人和法院工作人员,失去联系。胡某全家温饱有余,宁肯借钱给他人也不愿履行法定判决义务。公安机关立案后,胡某在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才履行了法院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