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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带走老东家技术资料还抢客 被判赔80万

2017-04-25 11:15  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安徽一橡塑制品公司员工辞职后入股竞争对手,不仅带走老东家的技术资料,还“抢了”老顾客生意。法院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规则推定其与新东家构成侵权,判赔80万元。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体现惩罚性赔偿导向的侵害商业秘密上诉案。

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为江西荣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发和生产制造图号为P2403-10013、P2403-10014和24543229、24543231汽车左、右防护罩和伸缩套产品。中鼎橡塑制品公司在开发这些汽车零部件产品过程中制作形成相应的技术文档资料,即案涉四种型号产品PPAP文件包,而且文件包的封面均印有保密字样。

2009年4月,与中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曾任上述防护罩产品项目小组业务主管的汪建国辞职,到宁国市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工作,为该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和采购。汪建国认可其经手向江西荣成公司销售的案涉汽车防尘罩产品业务金额大致有四五百万元。

2012年,中鼎公司以汪建国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宁国市公安局报案。宁国市公安局从汪建国处扣押了电脑主机一台及防尘罩模具。在电脑中发现图号为24543229左伸缩套产品PPAP文件包等文档资料,其格式内容及客户名称与中鼎公司该型号PPAP文件包基本相同。

中鼎橡塑制品公司认为汪建国、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PPAP文件包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判决汪建国、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鼎公司商业秘密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双方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安徽高院二审认为,案涉产品PPAP文件包具有实用性,能为中鼎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所涵盖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中鼎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中鼎公司指称,汪建国等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对其的证明要求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规则。本案中,宁国市公安局不仅在汪建国的电脑中发现了与中鼎公司相同的产品PPAP文件包等技术文档资料,而且从汪建国处扣押了四种型号的防尘罩模具,结合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向江西荣成公司销售产品的事实,可以认定生力公司使用的商业信息与中鼎公司案涉产品PPAP文件包的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汪建国在中鼎公司主要从事产品销售工作,曾是防护罩产品项目小组的业务主管,再结合扣押的防尘罩模具,以及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销售的事实,足以表明汪建国接触了案涉产品PPAP文件包的商业秘密。由此,可以认定汪建国及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侵犯了中鼎公司的商业秘密。

该院二审综合考虑案涉商业秘密对中鼎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汪建国及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及销售案涉产品金额等因素,将赔偿金额由原判的10万元提高至诉请的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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