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物价局关于印发
《周至县物价局标价签监制办法》的通知
周物发〔2017〕21号
各经营服务和收费单位:
依据《西安市物价局标价签监制办法》(市物发〔2017〕33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周至县物价局标价签监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周至县物价局
2017年4月17日
周至县物价局标价签监制办法
为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加强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物价局标价签监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标价签监制是指:对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方式如对标价签、价目表、公示牌、公示栏、特色(专用)标价签等(以下简称“标价签”)进行监制。
第二条 县物价检查所负责对属地集贸市场、商贸场所、超市、宾馆旅店、餐饮店、招待所、停车场、旅游景点的标价签和公示牌进行监制。
第三条 普通(通用)标价签格式: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价格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降价标价签除应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四条 对申请使用特色(专用)标价签、公示牌的,除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对特色(专用)标示内容进行报备。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标价签内容应当包括收购价格、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
第六条 提供服务的标价签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优惠政策等。
第七条 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物价员)签章。
第八条 标价签的印制与采购。标价签不再套用周至县物价检查所监制印章,由使用单位到有资质的印刷企业自行印制或申请县物价检查所统一印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