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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规定民办学校招生 不得使用欺骗误导性用语

2017-04-06 10:04  陕西日报

4月1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从2017年起,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各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等法律及省教育厅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自行印制招生简章和广告,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省教育厅要求,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地址、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主管部门、办学许可证号。注明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开设课程、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联系人、毕业(结业)证书类别和颁发的办法等内容。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用语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有“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许诺与教育、培训、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不得宣传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的联合办学、中外合作的教育项目。各民办学校印制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登载。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记者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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