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四
“公债”退后
民事赔偿优先成为原则
【草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个人或者单位违法犯罪使国家和公民同时蒙受损失,国家机关在追责时,基于公权力的优势,在先执行了责任人的财产,老百姓在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时已经无钱可赔,白白遭受了损失。最常见的就是单位犯罪,一些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借款,同时又欠着国家各种税款,这个罪名又会被判处罚金,各种执行之后公司财产所剩无几。
还有食品药品领域,例如三鹿毒奶粉事件,三鹿厂和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判处了罚金,食药和工商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巨额罚款,同时还要向很多受害人家庭赔偿医疗费,但三鹿厂已破产倒闭,根本无力全部支付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根据该条,就应优先向受害家庭支付民事赔偿。
焦和平说,“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确认后就对公权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执行前就应该考虑并留足民事赔偿的部分,不能让群众的赔偿讨要无门。
保障五
个人信息保护入民法总则
侵害行为表现形式明晰
【草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前段时间,“一个手机号能查出全部个人信息”的新闻被公众热议,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随意叫卖他人的各种信息,给大家带来了不少困扰,然而,公众讨论的重心都在于“信息到底如何泄露”这个源头,被侵权的群众只能追究“泄露者”的责任,而且取证相对困难,对“信息贩子”的追责也只能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保护相对薄弱。
焦和平说,如果草案通过,就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清晰明确,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