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传媒讯(记者 陈燕)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在多种保健品中非法添加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硝苯地平和吡罗昔康等西药成分,通过自己开设的中医诊所,以坐堂问诊方式,宣传上述保健品降压降糖功效销售给患者。2月28日上午,这起备受关注的生产、销售假药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一路某住宅楼1层开设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西安莲湖泽安中医诊所,其妻(另案处理)为财务负责人。
张某某与其妻通过安排被告人张某明等人从常州、武汉等地联系购买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安排张某东、陈某购买胶囊、药瓶、瓶贴及打粉机、胶囊机等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原料,指使张某明、齐某红(另案处理)等人在保健品食品原料里添加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由齐某红等人在山西省定襄县废弃的锻造厂(羊圈旁)等地生产治疗糖尿病的所谓“药品”。
同时,张某某还以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的名义利用媒体大肆进行治疗糖尿病的宣传。自2008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张某某先后带领被告人种某华、李某平等人在陕西、山西、河北等30多个市县的医院、诊所、宾馆等地进行所谓巡诊,以给糖尿病患者测血糖、开处方、坐堂问诊的方式,通过现场销售、邮寄等途径向糖尿病患者销售添加有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的产品,在巡诊过程中,上述产品被张某某等人以治疗糖尿病药品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兴胰份胶囊等多个产品里含有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事务所鉴定,张某某的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就诊患者14980多人,生产、销售额为2143.11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明、李某平、种某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在给糖尿病患者看病治疗过程中,将非药品冒充药品向患者推销,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