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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强化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工作 8种情形可行政拘留食药违法人

2017-02-16 20:17  兵马俑在线

2月15日,从省食品药监局获悉,《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日前下发,旨在多部门之间形成强大合力,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须追刑责的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

《细则》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食品药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营死因不明动物肉类可行政拘留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

这8种情形分别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影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办案等。

4种情形可请公安介入配合

针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有行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细则》也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时遇到下列4种情形之一,应立即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案件查办工作。

这4种情形分别是:遇到引发群体性事件,事态可能进一步升级的;执法检查中遇到恐吓、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抗法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重,明显涉嫌违法犯罪,为避免证据灭失、现场被破坏;其他需要公安机关依法提供支持和协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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