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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本金无法拿回 P2P公司一审败诉二审庭前撤诉

2017-02-10 16:07  北京晚报

(记者安然)临近二审开庭,法官已经到庭,一审败诉的北京融宜宝投资公司突然提出撤诉。此前的一审判决中,从事P2P业务的融宜宝公司被判偿还投资人的500万元本金以及合同所约定的13%利息。

“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开始后,法官助理向法官报告。

法官随即敲响法槌:“现在开庭。”在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面前,只有被上诉人的律师一人,上诉人席位空空如也。走完法定程序,法官宣布休庭。至于是否批准上诉人撤诉要求,需待合议庭研究后再决定。

一审原告甘先生的投资行为,与其他参与P2P投资的公众基本相似。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29日,甘先生与融宜宝公司签订了协议,甘先生出资500万元,受让借款方名下的债权,期限为期一年,约定的年息为13%。同日,甘先生将钱款付给融宜宝公司,受让了债权人李某对250个人所享有的债权。借款到期后,融宜宝公司向甘先生支付了截至2016年5月15日的利息,但本金500万元没有还给他。甘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融宜宝公司认为,融宜宝只是为甘先生和李先生提供了中介平台、居间服务,和甘先生本身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双方是居间关系,并不是借贷关系。甘先生通过融宜宝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融宜宝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没有向甘先生偿还理财金的义务,甘先生应该要求李某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提供一个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是一个中间人,服务范围是有限的。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甘先生授权融宜宝公司为他的资金寻找借款人,而且资金也是划转到了融宜宝公司,这个合同就不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因此,法院认为,该份合同应该属于委托合同。

在确认了合同性质的前提下,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认为融宜宝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关键是,甘先生受让了来自李某的一个庞大的债权,但是融宜宝公司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它所找来的借款人李某,跟250个人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为此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融宜宝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偿还甘先生本金500万元以及截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利息以年息13%计算。

目前,提出上诉的融宜宝在二审即将开庭时提出撤诉要求,案件仍在审判程序中,判决尚未正式生效。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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