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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院回应“天价公益诉讼费”:严格依规收取

2017-02-08 11:30  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出乎意料,环境公益诉讼也会败诉;更出乎意料,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败诉了,而且还要承担189.18万元“天价”诉讼费。

于是,“天价诉讼费给了环境公益当头一棒”,“天价诉讼费成了环保公益诉讼拦路虎”,甚至“天价诉讼费打压环保公益诉讼”等各种说法在网络间流传。

1月25日,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一审判决的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常州公益诉讼)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依据国务院规定计算出诉讼费

收取189.18万元诉讼费是否合理?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这两个问题无疑是公众最为关注的。《法制日报》记者从常州中院了解到,自然之友以及“绿发会”在案件起诉时并未明确诉讼标的,直至2016年12月21日案件开庭审理时,两原告才明确提出,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3.7亿元。

记者获悉,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00元。

至今法院未收取一分钱诉讼费

“绿发会”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没有同意。”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了解,得知常州中院从来没有收到两家环保组织有关减免诉讼费的申请。

据介绍,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以及“绿发会”在向常州中院递交起诉书的同时,还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常州中院受理案件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两原告缓交全部诉讼费用。截至今日,常州中院未收取两家环保组织一分钱诉讼费用。

法院始终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常州中院表示一直持积极支持态度,以本案为例,189.18万元诉讼费是依据两原告提出的3.7亿元诉讼标的计算出来的,不多一分,也不少一分。常州中院方面对于公益诉讼并没有采取催缴的做法。因此,通过“天价”诉讼费来打压环境公益诉讼完全不是事实。

据了解,近年来,常州中院审理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2015年,常州中院审理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还曾入选全国环境侵权十大案件;2016年,常州中院审理了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法院审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减免诉讼费应由当事人申请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也有补救措施,按照该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常州中院表示,该院从未接到自然之友和“绿发会”提交的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也无权主动作出减免诉讼费的决定。

本报北京2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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