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7日电(记者戴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因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兴化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上半年,该市供销合作总社在负责兴化市永丰河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过程中,为将不符合条件的永丰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采取变更公司股东成员和虚假转让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方式,使永丰公司达到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供销社须持股一定比例的条件,骗取财政专项资金200万元。根据《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关于组织申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作为规章授权的组织申报、审核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其在负责“新网工程”国家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中违规履职,致使国家专项资金被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骗取,严重扰乱了“新网工程”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秩序。
2016年11月1日,兴化市检察院向该市供销合作总社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照有关规定积极挽回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损失。但截至起诉前,该社虽有回复,但未依法完全履职,仍未收回被骗取的专项资金,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兴化市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施方案》的规定,就该案向泰州市海陵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