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使以保全促执行、以保全促和解、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我院严格按照该规定要求办理了一系列财产保全案件,有效预防了被保全人财产的转移与藏匿,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
2017年1月20日,长安区法院执行一庭张选茂法官接到了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与被保全人赵某某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保全人赵某某所有的银色奔驰旅居车一辆。长安区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该银色奔驰旅居车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五一村的某一厂房内,随时可能被被保全人转移或藏匿,情况十分紧急。张选茂法官刚刚从四川成都出差回来,顾不上休息,便立即决定对该银色奔驰旅居车采取扣押措施,并制定了详尽了执行预案。
1月23日上午,张选茂法官带领着1名执行员、1名书记员、8名法警来到了银色奔驰旅居车的停放地。在对工厂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执行法官便要求申请保全人按照既定计划开始作业。三小时过去了,但银色奔驰旅居车却一动不动,始终无法启动,张选茂法官果断决定将执行方案调整为用拖车将银色奔驰旅居车拖走。下午三点,经协调多部门配合,银色奔驰旅居车终于被拖车拖走。在对被扣押车辆贴上封条后,由申请保全人对被扣押车辆进行保管。张选茂法官看着车辆终于被扣押,心中终于松了一口气,这时候才发现同志们和自己一样,早已饥肠辘辘,午饭还没顾上吃。
关于财产保全新规的出台,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长安法院执行法官将用好这一规定,为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