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区发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6〕8号)相关规定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高陵区发布2017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
通告规定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时间自2017年1月18日(农历腊月廿一)起至2017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止;燃放时间自2017年1月27日(农历腊月三十)起至2017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同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水景公园十字公园路,南至江毗路,西至西环路,北至高油路。禁燃区范围内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