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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枪支之争折射普法欠账

2017-01-11 10:11  人民日报

枪支之争,折射普法欠账(论政)

魏哲哲

近日,一起司法个案引发社会公众热议:一名天津老太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位,因为6支射击枪被鉴定为枪支,被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认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人质疑射击游戏随处可见,入罪不合适;也有人提出,我国当前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低应当反思。

枪支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关系公共安全,我国对枪支一直从严管理。对于枪支认定的现行标准的确定,是基于实验测试,也是基于维护公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环境综合考虑的。

“不知法律不宽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为由逃避法律责任。既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相关标准,就应予以遵守,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这是由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决定的。

事实上,此前发生的“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就是生动的案例阐释:捕鸟在不少人眼中并不是多大危害的事,很多人也并不了解一些鸟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不知情”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更不能成为逃避惩罚的理由。

值得反思的是,为何一起司法个案能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和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公众的认知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其一,在许多人看来,街头摊位玩气枪是很多人都有的游戏经历,并不知道常见的气枪会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其二,许多人并不知道相关法律条文和量刑标准。

2008年出台《仿真枪认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如今实施都已至少6年。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如何判断是不是枪支,许多人基本没有概念,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也不清楚。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就如路标和尺度,知尺才有度、知禁才有止,知界限才不逾越,个案的背后是普法工作上存在欠账。执法者同时也是普法者,让法律成为公众的信仰,还需要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健全普法教育宣传,不能让法律法规缺位公众日常生活,变成沉睡的规定。

去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

普法工作,也是弥合公众认知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缝隙的需要。如何发挥好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让法律规定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走近公众,是政府相关部门亟待重视和加强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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