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城区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7月27日晚,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文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零二研究所门口路段时,被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民警在巡检中发现并当场查获。28日,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董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陕西日报记者 秦峰 通讯员 陈海峰 李汶禹 实习生 朱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