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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介绍工作收受金条等 文化局原副局长获刑6年

2016-12-29 10:07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王悦)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利用其先后担任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北京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创集团)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昨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据了解,张晓今年53岁,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文创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张晓利用担任电视台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的请托,为赵某女儿进入电视台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后,张晓收受了赵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的200克金条一根。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张晓又利用自身先后担任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文创集团筹备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了陈某的请托,为陈某的朋友参演电视台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等多个节目、文创集团承办的歌会等提供帮助。随后,张晓先后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10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78.6万余元)和3张酒店消费卡(价值人民币29.8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8.4万余元。

据了解,一审庭审中,张晓并未认罪。张晓供述称,他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之女进入电视台工作,赵某给予其金条是朋友之间的馈赠。此外,他在电视台和文创集团任职期间,具有节目制作的决策权,他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宣传、推广。陈某给予他财物,是鉴于他为其所在公司提供诸多咨询帮助以及为了招聘他到其公司工作,他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因此他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张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张晓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在案冻结、扣押了部分赃款、赃物,可对张晓酌予从轻处罚,故此判处张晓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宣判后,张晓的辩护人表示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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