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防城港12月28日电(李敏军 林文瑶 赵日友)12月28日,经最高院核准,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犯黄春朝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黄春朝,男,壮族,1982年生于广西宾阳县,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9月16日,黄春朝雇请陈世明携带毒品交给买家。当天,陈世明两次从黄春朝处接取到毒品,并将毒品藏匿于办理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准备与毒品买家进行交易。陈世明第二次携带毒品走到宾馆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陈世明身上及入住的房间内缴获毒品疑似物,净重785.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4年1月8日,黄春朝携带购得的毒品前往异地贩卖。当黄春超驾车行至防城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黄春朝所驾车辆的储物箱内查获海洛因四块,共计1403.4克。同时,公安人员还在黄春朝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1.4克,咖啡因0.8克、左轮手枪一支和子弹五发。随后,公安人员在黄春朝的带领下,先后查获甲基苯丙胺125.3克、海洛因2.4克、“麻古”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6.5克、大麻2.1克和子弹二发等物。
该案经防城港中院一审后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黄春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黄春朝不服判决结果,继而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广西高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复核,核准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