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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冲撞大排档男子获刑三年半 称为泄私愤

2016-12-28 10:35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今年31岁的周某因停车纠纷驾车冲撞大排档,致使两人被撞成轻微伤。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半。

现场视频显示,今年4月23日18时许,在朝阳区郭家场村西口一院内大排档处,周某开着他的白色夏利轿车,对着大排档内的人群和桌椅以极快的速度冲撞,且连续冲撞三四个来回,现场桌椅被撞飞,多名客人因来不及躲避被撞伤。经鉴定,张某等两人被撞成轻微伤。因当时正值交通晚高峰,路上车辆行驶缓慢,周某驾车逃离不久便被截获。

周某在接受公安讯问时供述,他驾车冲撞大排档是为泄私愤。周某称,他下班后开车去朝阳郭家场村找女友。因女友还没下班,他就把车停在村西一大排档门前的护栏外侧。刚停下车,一女子便从大排档里出来要求挪车,说停车影响大排档做生意,“我说我等会儿就把车开走,然后就去买水果了。等我买完水果回来,发现我的车后面停了一辆大众途观阻挡我离开。”周某称,这时有人从大排档桌子旁站起来,向他要500元,给钱才让其开车。周某打电话报了警,“在等警察时,我又回到车上,还按了两下喇叭,那个张姓男子就过来拉我左车门,还掰我的后视镜,我当时非常生气,就开车追着他撞。”周某称,当时他只想着泄愤,没有考虑到还有那么多人在吃饭。

今年11月18日,张某在朝阳法院受审。庭上,周某辩称自己是因害怕想开车逃走才冲撞了大排档。他称自己有精神病史,事发时应该是病情发作。周某还当庭说起英语,但被法庭叫停。鉴定显示,周某是躁狂发作,但属缓解期,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疾病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障碍,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驾驶汽车在公共场所随意冲撞,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鉴于周某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且认罪悔罪,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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