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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贩毒累犯一审获无期 检方抗诉二审改判死缓

2016-12-16 11:30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朱璇)记者日前从海南省检察院获悉,该院支持抗诉的韩文轩、杨昌伟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获改判,海南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审被告人韩文轩的无期徒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据悉,2015年4月13日凌晨,韩文轩在文昌市文城镇向杨昌伟购买毒品尼美西泮片剂900粒、氯胺酮100克,后二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韩文轩处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87.4克、氯胺酮99.14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尼美西泮等)成分的液体907.22克、尼美西泮片剂162克。

2016年6月,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韩文轩、杨昌伟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韩文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昌伟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韩文轩判处无期徒刑,量刑畸轻,依法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原审被告人杨昌伟的量刑适当。但被告人韩文轩贩卖毒品数量大,毒品含量高,毒品种类多,已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韩文轩曾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1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刑满释放不久,于2015年初又继续贩卖大量毒品,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且其拒不认罪、悔罪,主观恶性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海南省高级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纠正。日前,该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韩文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韩文轩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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