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咸阳再次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再提高10元。
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11月下旬,咸阳市发布《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500元/人·年提高到3015元/人·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5元/人·月。即秦、渭两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45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其它县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25元/人·月提高到440元/人·月。
目前,咸阳市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6〕96号)通知精神,决定再次提高咸阳市城市低保标准。在最近一次提高15元/人·月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元/人·月,两次累计提标幅度25元/人·月。今后,秦、渭两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45元/人·月提高到470元/人·月,其他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425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
据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工作人员介绍,农村低保全省同一标准,而城市低保不一样。城市低保标准会根据各地市消费水平而定。另外,提醒城市低保户,此次城市低保提标执行时间是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户在下一次领取低保金时会对之前的差额进行补发。(记者 吕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