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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城管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2016-12-15 09:01  西安晚报

12月14日,省政府法制办将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在网上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

《办法》是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改善城市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中提到“执法权限”“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等内容。其中,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对存在职责不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提请城市政府予以明确。

此外,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办法》对执法规范也予以明确,提出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2人以上共同进行。同时,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此外,对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遇到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暴力抗拒执法等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对《办法》有意见建议,可于2017年1月5日前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发送传真至63916444,或发送邮件至ljw0009@qq.com反映。(记者 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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