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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2016-12-08 09:23  榆林日报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36号)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组织实施

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普查中心承担普查调查、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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