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新城区食品药监局采取五项措施,切实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行为监管工作。
一是年初制定全年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药品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管。
二是药品稽查队和药品监管科联动,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药品经营质量大检查,重点检查疫苗类药品、血液制品、基本药物、进口药品、合资企业生产的药品等高风险、高价值药品;对检查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切实加强自身质量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禁特管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凡是未按规定要求验收入库和在销售过程中伪造进、销、存、温控检测等相关数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将药品销售到非法渠道的,一律依法予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市局依法撤销企业《药品GSP证书》,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是积极开展药品违法案件通报。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被我局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在接到《立案通知书》或《行政处罚通知书》后24小时内通报原发证单位;逾期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曝光。
五是明确企业相关人员责任。药品经营企业是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质量授权人以及相关药品销售人员是本单位药品销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本单位药品销售人员的购销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是因涉嫌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行政处罚的,其相关的直接负责人员不得变更到其他药品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