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扶贫“兜底”,困难群众“有底”。11月2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打赢扶贫攻坚战,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这是继2015年提标之后,咸阳市又一次提高低保保障标准。
2015年,咸阳市曾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250元/人·年提高到2500元/人·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0元/人·月。
此次,在2015年提标基础上,再对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500元/人·年提高到3015元/人·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再提高15元/人·月,即秦、渭两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45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其它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425元/人·月提高到440元/人·月。提标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
同时,咸阳市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的资格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应同时符合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目前能确定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等三个条件。
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规范农村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咸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严禁未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请农村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核实。最终,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且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
另外,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也尽量享受脱贫攻坚政策,促其实现富裕。扶贫部门在核定建档立卡对象时,以县为单位,在宣布脱贫前,低保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据悉,今年以来,市民政局坚持应保尽保,积极推动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工作,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等,解决了低保兜底“兜”谁的问题,确保脱贫攻坚对象精准。目前,全市有50530户、150872名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范围。前三季度,全市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1.9亿元,月人均补差146元,而且每月再给每名低保对象增发5元电价补贴,改善了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低保对象实现制度性保底脱贫。(记者 吕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