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5日,一名自称是陈某的男子来到吴起县某金店老板王某处,向王某出售一条黄金项链,王某在没有要求陈某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购买发票的情况下,以2000元购买了市价为5000多元的黄金项链。王某虽然怀疑这条项链来路不正,但侥幸心理作祟,还是为自己捡了便宜而高兴。在这之后不久,入室盗窃的陈某被民警抓获。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在办理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王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来历不明的物品,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进行追诉,并提起公诉。近日,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
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的方式,掩饰、隐瞒赃物不但会妨害行政司法机关对上游违法犯罪进行追究,往往也会造成掩饰、隐瞒赃物者自己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同时所购买的赃物会被追缴,遭受双重损失。在遇到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财物的情形时,应当谨慎对待,最好不要贪图便宜,要经过正规途径购买。如果要购买则应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和购物票据等证明标的物来源合法的证明,或其他能够合理的证明自己确信所购买的不是赃物的证明材料,以确保交易受法律保护。(陕西日报记者 秦峰 通讯员 杨小云 实习生 姜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