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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能力有待加强 这样执法是纵容违法行为

2016-11-23 09:19  华商报

11月22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在西安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金柱在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中提到,交警的执法手段能力有待加强,有客观上纵容违法行为的裁定。

比如,机动车和行人及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及电动车驾驶人一方多以“弱者”自居,交警部门为事故便于处理,在裁定事故责任时,大多都裁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不利于执法的公平公正,而且纵容了违法行为。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样做使道交法中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用意在现实中被歪解。以道交法中机动车无过错责任为例,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机动车方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本应是在厘清事故责任基础上的道义补偿,但现实中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一方多以“弱者”自居,索取更多赔偿,交警部门也以事故便于处理的原则倾向于机动车方主动承担赔偿,机动车方也因有保险大多配合事故处理。这些做法无疑牺牲了法律的公平公正,降低了交管部门法律裁定的公信力,使行人对自身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以为然,以至在社会上形成了“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困境。对法律本意的歪解,造成了交通参与者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生命的漠视。

此外,李金柱还提到,执法检查中还发现:

对城市两轮、三轮电动车、摩托车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和上路行驶运营的监管脱节,导致此类车辆大量驶入城市道路。而且车辆驾驶人多为低收入人群,执法易引发对抗甚至冲突,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都很大。

城市设施建设跟不上城镇化发展步伐。一是停车位紧张,违章停车现象突出。对城市停车位建设的审批、监管不到位,部分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有的区域虽有停车场,但驾驶人缺乏良好的停车习惯,在路边随意停车,影响道路通行。二是公路路网结构不合理。交通基础设施在网络密度、覆盖范围、质量水平等方面普遍存在公路等级低、通行能力小、抗灾能力弱、断头路多和综合效益低等问题,以及由于道路维修养护、城乡拆迁改造等缺乏整体规划,造成道路拥堵,出行困难。

部分交警对现场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交通违法行为主要依赖监控等技术手段执法,除酒驾、醉驾外,现场教育疏导和执法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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