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栋 通讯员 李娇萍
本报讯 文昌21岁女子李某在海口一酒店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盗取他人财物6884元,近日被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2月14日下午,李某在其上班的酒店男更衣室打扫卫生时,发现一衣柜未锁紧,遂打开,盗走被害人郑某一部苹果6Plus手机。案发后,李某盗窃的苹果6Plus手机被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郑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584元。
2月21日下午,李某在酒店女更衣室打扫卫生时,通过输入强制解锁码的方式将该更衣室的衣柜打开,盗走被害人现金2300元。李某作案后被发觉,公安机关到场调查后,李某主动将盗窃的2300元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当时放弃报案。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