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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法院宣判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被告人获刑1年

2016-11-14 18:15  新华网

新华社南宁11月14日专电(记者卢羡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14日对当地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触犯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南宁市法院宣判的首个“拒执罪”自诉案件。

被执行人李某某、卢某夫妻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是同学兼同乡,两人因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李某借款,但未能如期还款。李某便将其夫妻二人诉至法院,双方在诉讼阶段已达成调解协议,定于2016年1月24日及2月24日分两期还清全部债务。

但因李某某与卢某未能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便向江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夫妻二人因拒绝报告财产,曾被司法拘留,但拘留结束后仍不履行。执行法官多次到广州、深圳等地查找,未找到二人的财产。

今年“五一”期间,李某某与卢某从广州搭乘飞机回南宁,法院作出快速反应,在机场将两被执行人截获,并依法对两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

在司法拘留期间,两人企图继续隐匿财产,在执行法官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后,两人汇报了一些财产情况。法院根据李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初步查实夫妻二人在南宁市华西路某仓库内有价值过百万的服装成品存货,且在法院立案执行后,两人的银行账户仍有数额巨大的资金流动,但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李某以卢某与李某某违反高消费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为由,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已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

据了解,江南区人民法院今年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3件,除本案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外,另外两件因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自动履行并获得自诉人谅解后以撤诉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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