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在工地办公室实施多次盗窃,并倒卖赃物,收购赃物者同样受刑罚。近日,渭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小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张尹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各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袁白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小明、张尹全共同预谋后,于2016年3月9日凌晨,来到咸阳秦汉新城A项目部,从围墙翻入,在该项目部的办公室内盗窃私人笔记本电脑二部、项目部的笔记本电脑二部、佳能相机一部。之后又翻墙进入B项目部,在办公室盗窃私人笔记本电脑一部,在门卫岗亭盗窃三星手机一部。3月18日凌晨,两人来到咸阳秦汉新城C项目部,从围墙翻入后,在该项目部的办公室内盗窃私人笔记本电脑五部、平板电脑一部。以上物品价值28121.7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小明、张尹全将所盗得的物品分二次全部卖给被告人袁白起。袁白起明知是赃物而以13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5月10日,袁白起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经法院审理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陕西日报记者 秦峰 通讯员 尹育宁 李汶禹 实习生 姜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