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了方便孩子上学,蒋某从田某手里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在买房的时候,田某称房子没有登记户口,然而蒋某后来在咨询房屋所在学区学校事宜时却得知房屋内有他人户口,并且登记户口的人就在房屋所在的学区就读,户口一直没有迁出。蒋某认为田某在卖房时并未向其告知房屋真实情况,属于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而田某则称他根本不知道蒋某要买的是学区房,双方协商不成,蒋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荣凯说法:首先,法院是不能直接判决迁移户口的,因为户口迁移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法院无法判决迁移户口,只能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虽然房子没有迁出的户口并不是田某的户口,但田某在将房屋出售给蒋某时,应协助蒋某了解房屋的有关信息,而田某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其次,公安机关虽没有强制他人迁出户口的权力,但根据现有的户籍政策,房屋内现有的户口不影响新的所有权人户口的迁入,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也就是说蒋某现在可以将户口迁入自己所购的学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