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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11-07 09:04  西安晚报

为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办法》中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主体之间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依法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其中五种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的;争议产生超过一年的;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办法》中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调解处理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调解人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另外规定,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参加调解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记者 梁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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