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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原副市长袁军晓一审获刑7年 存在索贿情节

2016-11-01 21:30  华商报

昨日,经陕西省铜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铜川中级人民法院对渭南市原副市长袁军晓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袁军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退缴的受贿赃款、赃物,依法追缴。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2年,袁军晓在担任宝鸡市国资委主任、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在职务晋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和索取张某某、高某、陈某某、郝某某、丁某某人民币171万元、美金3万元,其中,索取高某人民币30万元,已退还丁某某20万元;收受丁某某价值9.11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块、高某价值1.58万元50克黄金金条纪念章一块,共折合人民币201.6936万元。

铜川中院认为,袁军晓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受处罚。其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袁军晓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赵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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