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社区矫正人员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原判刑期13年,因哺乳期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由莲湖区司法局接收实施社区矫正。10月12日,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满,莲湖区司法局依法对其解矫收监。
孙某为莲湖区司法局遇到的首例矫正期满后需收监服刑人员,由于哺乳期被法院判为暂予监外执行,孙某之前从未在监狱服刑,和监狱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如何收监是摆在莲湖区司法局面前的一道难题。莲湖区司法局和宁夏固原法院、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沟通后,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认真学习了最新文件,根据两高文件精神,决定将孙某按照就近原则,由莲湖区司法局收监至陕西省女子监狱
12日上午,莲湖区司法局副局长刘培全带领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莲湖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安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民警、西关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配合下,将孙某带至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进行收监前的常规体检,期间孙某一度情绪激动,不断痛哭,在民警及工作人员的耐心安抚和劝导下,孙某的情绪渐趋稳定,顺利完成体检。随后,工作组将孙某送至陕西省女子监狱,办理了收监的相关手续,整个过程在各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下,顺利完成交接移送。
莲湖区司法局联合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进行的这次联合执法行动是司法局对矫正工作的一次有效尝试,也是对矫正和收监的相应环节衔接的一次成功实践,为后续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参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