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法院在审理陕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陕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8月20日更名,并已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但其仍以原名称开展经营活动。为此,办案法官及时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阎良法院司法建议后,及时对建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陕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变更后仍然使用原名签署合同,遂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五千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9月8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函阎良法院,告知处理结果。
近年来,阎良法院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出具司法建议书,并坚持开展了案件回访,促使相关单位、企业弥疏补漏,建章立制,有效支持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帮助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受到社会一致好评。
作者:阎良区人民法院 王辉
稿件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