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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还债骗取父亲房产获缓刑

2016-09-22 10:33  北京青年报

女子孙某在外欠下债务,为了偿还,她偷窃了父亲一套房屋的房产证,又伪造各类文件,最终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孙某将房屋出售,用所得款偿还了债务。今年6月,孙某因诈骗罪被起诉,一审获刑4年,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改判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三中院法官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诈骗近亲属财物后取得近亲属谅解的案犯,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责的,也应当酌情从宽。

  为偿债违法将父亲房屋出售

孙某为了偿还债务,趁父亲不注意,偷窃了父亲一套房屋的房产证。为了避免父亲发现,还以500元的价格办了一张假房产证,放在了原本放置真房产证的位置。此外,孙某又托人伪造了一份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一份父亲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孙某手持真的房产证、假的公证书、假的买卖合同,顺利将父亲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过户成功后,孙某拿着房产证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用抵押得到的贷款偿还了债务。但此时孙某还需归还银行贷款,为此,孙某将房屋以市场价8折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条件是张某需要替自己返还银行贷款。

一段时间过后,孙某父亲发现房屋已经被张某居住,这才得知房屋已经被女儿卖掉。2015年3月,孙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此时房屋已被张某转手卖给他人。

  二审被从宽判处缓刑

今年6月,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孙某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孙某还希望法院帮助父亲将涉案房屋追回。

孙某父亲认为,孙某系家中独女,一审量刑过重,导致其与爱人无人照料。此外,张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从孙某处购买涉案房屋,后高价转卖给他人,希望法院向张某追缴倒卖房屋的差价,发还给孙家。

三中院认为,孙某靠非法手段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应当以诈骗论处,并由本人承担退赔责任,故对孙某和父亲关于涉案房屋的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三中院认为,鉴于孙某主动投案,且属于诈骗近亲属财物,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取得近亲属谅解,应酌情从宽处罚,可对其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近日,三中院二审对此案宣判,维持一审法院的退赔判决,即要求孙某退赔父亲的经济损失,撤销一审法院对孙某的量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近亲属诈骗应酌情从宽处罚

三中院法官表示,根据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诈骗近亲属财物,取得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当酌情从宽。因此对孙某的处罚从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官称,这类案件有其特殊性,它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往往相互之间还有抚养、赡养、监护关系,案发后也容易取得谅解。司法解释考虑到诈骗近亲属财物与在社会上诈骗他人财物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不深。

即使考虑到犯罪手段恶劣,犯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以及近亲属的强烈要求,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要在处罚时有所区别,尽量从宽处罚。这样既能够有效教育惩戒被告人,也更有利于缓和、维系原有家庭和亲属关系。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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