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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孩交通事故丧命 肇事者现场等被抓算自首

2016-09-19 11:14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盈雁 通讯员杨兰云)“肇事者已经被群众围住,想跑也跑不掉了,怎么也能叫自首?”申诉人杨某提出质疑。

“我们老百姓一般都认为,自首应该就是自己去公安局投案才算自首。但是,法律规定可不仅仅如此。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也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海南当面解释。

这是近日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会议室里的一段对话。受思明区检察院邀请,汤海南前来参与杨某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示证和公开答复。

2015年8月5日,申诉人杨某6岁的女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丧命,肇事者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申诉人认为,法院不应认定被告人自首且量刑畸轻,于是向思明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调阅了原案所有的卷宗材料,走访了办理原案的公安机关及公诉部门,并会见了正在莆田监狱服刑的原案被告人,全面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检察院经复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定性正确;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认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一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亦无不当。原判决以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量刑适当,故该申诉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考虑到申诉人因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而承受了巨大的丧女之痛,数次来访均情绪失控,言语过激,经申诉人同意后,思明区检察院决定邀请律师参与答复和示证工作。

经过筛选,思明区检察院邀请了2名从业20年且具有丰富的代理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件经验的资深律师,通过提前阅卷、交流,使律师提前全面了解案件证据、判决情况并对答复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和做预案。

当天上午,在公开示证、公开答复过程中,承办人和律师从不同角度就不予抗诉的复查决定对申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对申诉人疑虑的关于自首认定、酒驾毒驾鉴定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一一展示和分析,申诉人最终打消了心中的质疑。

“律师参与申诉答复,以第三方中立的立场说话,老百姓可能更听得进去,能更好地化解矛盾。”汤海南说。

2013年以来,思明区检察院已经有7件刑事申诉案件采取公开答复方式答复申诉人,受邀参与的第三方人员包括律师、社区干部、基层司法所干部等,均达到了息诉息访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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