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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8年职务犯罪分析报告 贪污受贿案多发 作案手段更加隐蔽(2)

2016-09-19 08:31  华商报

特点

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增多

陕西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认为,以2013年至2014年6月统计分析看,目前职务犯罪呈现几个特点:

案件类型高度集中 在所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案的占比高达86.9%,而挪用公款、行贿等案件不足两成,贪污、受贿仍是传统的高发型职务犯罪,且明显呈多发态势。判处刑罚的1052人中,处刑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共190人,重刑率为18.06%,缓免刑的适用率达到66.35%。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与自首、立功、退赃等量刑要素的认定有关外,犯罪数额普遍较低是主要原因。

主体身份全面,新情况、新特点鲜明 被告人主体身份全面,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84人,占25.88%;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196人,占27.57%;受委派、受委托及其他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31 人,占46.55%。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是在家电下乡过程中,受政府委托进行财政补贴审核和发放的人员)职务犯罪越来越多,已经占到所有职务犯罪人数的近半数。

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增多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位高权重,是职务犯罪易发人群。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处级以上干部30人,其中副军级1人,厅局级7人,处级22人。而且经济社会相对欠发达、以往很少发案的商洛、汉中地区,在2013年也发生了4起此类案件。另外,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串案现象明显,往往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突破一案串出一窝的情况较为突出。如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受贿、滥用职权窝案,就是因为单位内部人员因职级待遇等问题对主要领导产生不满检举而发,主要领导到案后,又交代了单位其他领导及分管业务负责人的受贿问题,从而引发窝案。

所涉领域广泛,重点领域突出 受权力寻租观念和市场经济的影响,职务犯罪涉案领域已不限于传统的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已逐渐扩散至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西安中院审理的29件职务犯罪案件,覆盖了省市区三级国家机关的多数部门,包括党群组织、公安消防、交通建设、农业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人防建设和安全监管等10多个行业系统。据统计,除西安市以外,这类案件占到其他地市职务犯罪案件的50%以上,其中咸阳、渭南分别达到92%和61%。

作案手段更隐蔽,认定难度加大 职务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特征愈发明显。简单、直接的权钱交易越来越少,更多的表现为利用逢年过节收受礼金、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第三人”收受贿赂等。这类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高,阅历丰富,熟悉行业管理漏洞,反侦查能力强,致使案件查处难度加大。

犯罪持续时间长,存在“边腐边升、带病提拔”现象 如被告人许某,从2007年初担任商洛市商州区区长至2012年底卸任,5年内共受贿39次,权钱交易的范围涵盖了其作为一个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权力所能及的所有领域。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许某还是于2013年初被提拔为商洛市环保局局长,此后其犯罪更加猖獗,只要送钱,都来者不拒,至案发前的一年时间里又受贿16次。

职务犯罪“精英化”倾向明显 与以往的“59岁现象”不同,职务犯罪被告人的“年轻化”、“精英化”特点越来越突出。大多数职务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的被告人,在案发前都是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省高院对西安中院审理的31名被告人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案发时年龄在45岁至55岁的被告人共21人,占总人数的67.74%。这些被告人或者是中层领导,或者是技术骨干,身居要职,手握重权,又受组织器重,久而久之,骄奢之风滋生,思想防线松懈,直至跌入犯罪的深渊。

2015年,陕西省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所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

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案件

反思

反渎职侵权案件查处遇困境

据了解,职务犯罪罪名共计57个,其中贪污贿赂罪名13个,渎职罪名44个,以此来说,渎职侵权犯罪数量要比贪污贿赂犯罪数量多,而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犯罪查办不尽如人意。

陕西省2015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26件1566人,同比分别上升10.6%和17.4%;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26件420人,同比分别上升0.4%和14.1%。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05人(内有厅局级16人、省部级1人),同比上升61.5%。

从2015年案件数来分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数和侦查人数分别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22%和26.8%。

渎职侵权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三个特殊性:主体特殊,是有职有权有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特殊,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作为、不作为、胡作为或者乱作为;后果特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近日,华商报记者前往渭南等市,对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深入调查。渭南市检察院反渎局侦查处处长张小康认为,从对近年来日益增加的群体性上访以及群体暴力事件分析,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司法部门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行为是其中诱因之一,一些在社会引起不良反映的重大事故、社会丑恶现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权力监督缺失,甚至有政府执法人员参与其中,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张小康认为目前反渎职侵权案件查处不力,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如下:

从渎职侵权案件发案特点看,该类型案件通常具有事实上的模糊性、情节上的复杂性、职务上的掩饰性、责任上的分散性、行为上的隐蔽性。且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真实口供很难取得,加之这类案件证人易受干扰,证言易假、易变;行业性、政策性强,罪与非罪不易区分,实践中容易形成“外行查内行”的局面,这是造成反渎案件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存在较大缝隙,行政机关渎职失职的行为容易与行为人工作上的不认真、领导安排交办、集体研究决策等行为混淆。再加之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事发后,缺乏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和勇气,或者出于各种自身或部门利益,怕被一票否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引火烧身,往往对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不是隐瞒真相、极力开脱,就是消极干扰,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增加了案件取证和查办的难度。在反渎工作实践中,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案件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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