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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毒被判刑 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贩卖毒品

2016-09-13 08:19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刘卉 通讯员胡莎 黎云霞)近日,因漏罪被湖南省临湘市检察院追诉的被告人赵一民,被临湘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罚金1.2万元。

今年3月1日,现年41岁的赵一民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今年7月,临湘市检察院受理了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岳倩平(已判刑)贩卖毒品案。在审查的过程中,承办干警常伟辉发现岳倩平的证词指出了一条新线索“正在服刑的赵一民可能涉嫌贩卖毒品。”

原来,乔喻军(已判刑)得知邵东县毒品较便宜,便通过朋友苏文(已判刑)联系岳倩平,支付4万元让其帮忙购买毒品。但岳倩平收钱后再无音讯。2014年12月28日,乔喻军与苏文等人到邵东县找岳倩平,岳倩平只好委托在临湘市的朋友赵一民帮忙解决毒品货源问题。同年12月30日晚,赵一民交给了苏文一包131.3克的麻古。苏文、乔喻军等人拿到毒品后返回岳阳,在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收费站时被查获。

在掌握这一线索后,常伟辉立即对赵一民进行讯问。但赵一民声称自己并不知道转交给苏文的是毒品,只是帮助岳倩平转交物品而已。在认真审查案卷后,常伟辉通过全面细致地排查及对同案犯进行交叉讯问,最终赵一民承认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常伟辉随后将该案提请检委会审议。检委会认为,赵一民帮助他人交付毒品的行为,在贩卖毒品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贩卖毒品罪属于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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