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食品药品事关人人、人人关注食品药品”的良好局面,临潼区食品药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出台《临潼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共分6章23条,并于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临潼区食品药监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该《办法》还对奖励条件、奖励原则、奖励程序、领取办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并根据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5%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再追加奖励金额的10%;对于举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在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再追加奖励金额的1倍。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同时,该《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区食品药监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