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油槐街办计生办积极宣传修订后的新条例,并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条例包括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 则七章内容。其中直接涉及育龄群众可以再生育的情形有四种: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符合再生育子女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