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民营养老院押金“用途”是盲区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交易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琮玮律师指出,我国已经慢慢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却面临着严重的供需矛盾:老人多,而公立养老机构数量少,一床难求的局面时有发生;而依靠市场力量迅速发展起来的民营养老机构,却因相对高昂的费用面临床位空置的状况。此外,多数民营养老机构会收取押金,押金越高,意味着养老机构可能服务的条件也高一些,这已经成为行业默认的规则。然而,押金的收取问题目前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收多少要以双方协商的数额为准,依照合同来确定;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民办养老院的资金监管范围是他们的运营资金费用,但押金的用途,并没有规定和监管,处于“盲区”。
一般来说,养老机构主要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生活照料费、膳食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个性化服务费等。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公办机构一般没有押金一说,主要在民办机构中存在押金问题。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养老机构都需要公示收费依据,并且遵循国家和地方标准收取费用,以实际满足养老需要。
观点 “零成本”押金涉嫌非法集资
王琮玮律师认为,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生病在所难免。押金作为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之间的约定,从行业来讲是需要的,但是这种需要不应当成为养老机构投资其他金融运营的“零成本”,以赚取巨额利润。建议可以由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押金部分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用于医疗、应急等用途。
养老院的老人,一般都是一住很多年,这部分押金就会在经营者手中保存较长时间,让他们用于投资金融;还有的采用会员制,要求老人交纳上百万元费用的,更多的是一种金融运作方式。这种方式,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给老人带来很大的影响,也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现在很多养老院打着福利的旗子,比如说以投资养老院的形式,将大笔资金无息为己所用;预订养老床位享受优先优惠入住,或者收取高额押金不用于其所承诺的服务需要和医疗应急需要等。而这种形式是否能够判定为犯罪,还需要根据收取人数的多少、金额、资金用途、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非金融机构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以各种形式收取公众资金的,可能会涉嫌两个罪名:一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这种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非法集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即《刑法》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 高押金使养老钱面临风险
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快速增长,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与此同时,中国也加快了老年服务业发展步伐,2000年全国养老床位刚达到120万张,2014年便达到554.1万张。中国老龄产业一直被视为“朝阳产业”,但发展却步履维艰。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2015年7月发布《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中显示,被访的257家养老机构中,养老服务床位空置率高达48%,48.1%的养老院收支基本持平,32.5%亏损,仅有19.4%稍有盈余,民办养老机构生存尤为困难。养老机构存在定位不清、结构失衡、服务滞后、监管乏力等问题。
对此,有养老业专家痛陈,中国的老龄市场可能是一个受“污染”最严重的市场,各种坑蒙拐骗伎俩层出不穷,老年人屡屡上当受骗,从而失去对老龄市场的信心,对老龄产品与服务的需求被“市场污染”所抑制,进而影响到老龄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养老机构各种花式收取高额押金现象,法律专家分析老人们将主要面临四大风险。
风险一:非法集资诈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老有所养”的渴望心情,同时又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爱跟风易轻信等弱点,以养老建设项目或与养老相关的健康养生项目为诱饵,通过高息回报、预订床位、预存费用等方式,再施以免费旅游、赠送礼品等小恩小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诈骗。
风险二:养老押金做不到专款专用
养老机构收取押金,将押金用于其他用途,一旦资金链条断裂,老人养老将受极大的影响。原先承诺用于老人应急所需的资金就不能及时用于老人所需,不能做到专款专用。
风险三:不能保障老人的专业化服务
高额养老费用,却不能保障老人的专业化服务需求。养老院容易虚假承诺,骗取资金,不用于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养老设施更新、养老环境方面的投入,让老人难以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也不利于老人的健康身心。
风险四:房屋回购产权可能“人去楼空”
目前一些开发商以养老地产的名义,开始建设房产,在销售的同时承诺按照一定年限回购产权,当全部产权按照约定回购完成后,老人可享有无偿居住和使用的权利。关于这个现象,法律专家的看法是,其行为可能涉嫌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而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同时,关于这种回购产权的模式,只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让购房人觉得有利可图,没有风险,从而投入大笔资金购房,但这种行为给购房人将会带来一定法律风险,因为开发商一般会约定较长时间的回购期限,而由于开发商自身实力、诚信度、社会整体经济状况等条件,存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不回购、或因为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倒闭,人去楼空等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因此专家建议在购买时要对开发商的实力、双方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协议等材料认真阅读、谨慎签署。
建议 选养老院还要看口碑好坏
对于如何规避养老市场上的各种“坑”,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交易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琮玮律师都给出了很好的建议。
一是子女加强风险意识,多与老人沟通。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按照国家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合法的民办养老机构必须有两个证件:一是民政局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二是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因此,对投资养老项目,要关注养老机构的合法性、项目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二是合理选择养老机构,服务与口碑并重。子女应当根据老人的身体条件状况,选择合适的养老院。比如说,身体好的可以选择外部环境好的;如果是失能老人,对外部环境就不必有太高要求,而要选择医疗服务好的。子女应当事先了解养老机构服务口碑。养老院大多是长期经营,口碑好坏需要长时间积累,子女们在为老人选养老院时最好多转转多看看,选择口碑好的养老院。
三是签订养老协议与押金协议,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养老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一般都有合同范本,在签订时可以比对,以免上当。对于押金的使用,也应当有协议,主要约定押金的用途为老人应急、医疗所需,做到专款专用;也可以约定在第三方银行开立联名账户,以保护老人的权益。
本版文/记者 赵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