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11月11日,教育办结合辖区学校、幼儿园燃气使用情况,就加强学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学校加强对食堂全体管理和从业人员燃气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明确一名燃气安全专管员,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是选择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正规供气单位,明确燃气管道、容器、燃气灶具等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责任。三是燃气使用场所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自动切断和泄爆等安全装置,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配备相应的灭火、防爆器材、设备。要求所有学校、幼儿园,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燃气;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不得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